聯盟會員條款 - 奇蹟花源

聯盟會員條款

聯盟會員(以下稱乙方)必須按照奇蹟花源(以下稱甲方)所發布的服務條款和操作規則執行。

乙方通過完成註冊程式,表示甲、乙雙方達成協議,並接受所有的服務條款和操作規則。

第一章 合作關係

甲、乙雙方採用合作之模式,彼此之間沒有任何雇主與員工之關係。

本同意書內所記載之任何條文皆不得被延伸或創造成任何雇主與員工之關係,並不適用任何有關於雇主與勞工之規定或是法條,包含但不只限於勞動基準法。

第二章 合作模式

  1. 乙方於官網申請參加聯盟會員計劃,以真實姓名註冊會員,並於註冊後以表單、MAIL或其他方式提供相關個人資料,並同意甲方於行銷獎金之發送作業使用。
  2. 甲方取得乙方之個人資料後,僅能在關於本合作必要用途使用,不得違反個資法,隨意使用及販售乙方個人資料。
  3. 甲方審核乙方身分及相關資料無誤後,以MAIL或其它方式(Line)通知乙方,始能確認開始合作,如甲方未完成審核,則合作關係未正式生效。
  4. 註冊並通過審核後,甲方後將提供一組專屬『推廣連結』,供乙方做行銷推廣曝光使用。
  5. 乙方得使用官網內之產品敘述、照片、品牌LOGO等資源做為行銷推廣使用。
  6. 甲方需提供乙方聯盟會員後台,以便乙方隨時檢視相關之數據及行銷獎金金額。

第三章 行銷獎金計算方式

  1. 任何消費者經乙方之專屬『推廣連結』進入官網並且購買,所產生之營業額即為行銷獎金之計算依據。
  2. 甲方依據上述之營業額,提供一定比例(3%~20%不等)之行銷獎金。
    例如:每個月經乙方專屬『推廣連結』進入,並消費10000元商品,行銷獎金比例20%,則甲方需撥款2000元作為行銷獎金。(甲方可能會依情況調整行銷獎金之比例,依照官方公佈或通知之比例為準)
  3. 如消費者並非經由乙方之專屬『推廣連結』進入官網並且購買,則不得計算行銷獎金,獎金計算依照系統後台自動抓取之資料為準,甲、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不予承認。
  4. 如消費者申請退款或是取消訂單,則該筆訂單之獎金則扣除,如已撥款,則於下個月之行銷獎金內扣除。
  5. 初次加入聯盟會員,未來每個月至少達成一張訂單(不限金額)為基本門檻,以維持聯盟會員資格,如無法每個月達到基本門檻,甲方將視情況終止聯盟會員資格。
  6. 甲方於網站舉辦相關購物折扣優惠,不列入行銷獎金之計算。
  7. 商品行銷獎金比例如下:
    精油擴香木:3%
    客製化命理調香:10%
    除上述以外商品:20%

第四章 行銷獎金發送

※ 以下金額皆以新台幣做為計算單位

  1. 結算日期:每月25日進行結算,結算前一個月之行銷獎金,依據後台顯示金額為主。
  2. 撥款條件:每月結清前一個月行銷獎金,無任何門檻限制,只要系統有計算出行銷獎金即可。
  3. 提供資料:乙方須提供撥款之必要資料,包括但不限於真實姓名、身分證正反面、親筆簽名、指定匯款存摺正面。
  4. 撥款日期:每月之行銷獎金,將於隔月月底前悉數撥款,如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發送。
    例如:1月份的行銷獎金於2月25日結算,並於當月底前悉數撥款。如有任何變動,甲方則需利用MAIL通知乙方,並且進行溝通,確保乙方之權益。
  5. 撥款方式:甲方以匯款方式匯入乙方指定之帳戶,銀行匯款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
  6. 初次加入聯盟會員,行銷獎金計算方式將延長一個月後統計。
    例如:9/25日加入後,至10/31日統一計算,於11月月底前發放行銷獎金,如遇國定例假日則順延發送。
  7. 免責聲明:甲方應盡力確保乙方之相關權利,但甲方沒有義務提供乙方任何未支付款項之利息責任。

第五章 合作期限

  1. 甲、乙雙方之合作自甲方通過乙方之資料審核後開始,如任一方欲終止合作,則需發送終止合作mail通知對方。
  2. 甲方需於終止合作日後一個月內結算乙方之行銷獎金餘額,並依照行銷獎金發送規定發送獎金,甲方不得扣款或是積欠。
  3. 如遇甲方因為乙方之關係或作為而造成損失時,甲方需向乙方舉證損失證明或是金額後,始能扣除乙方對等之行銷獎金。
  4. 終止合作後,甲方得註銷乙方之聯盟會員帳戶。

第六章 禁止事項

  1. 乙方不具任何代表甲方身分之權利,不得宣稱是甲方之任何關係人或是代表人,亦不得代表甲方做任何優惠活動。
  2. 乙方不得以任何誇大不實、宣稱醫療之廣告手法、形容、敘述、說詞等包含但不限於以上之行銷方式,進行推廣銷售,如有發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更改,乙方應立即改善,如甲方因乙方之任何不法舉動而有名譽或是財務上的損失時,乙方應無條件賠償甲方之損失。
  3. 乙方不得用任何詐騙之方式騙取甲方取得獎金,如有發現,甲方得立即終止合作關係,乙方需歸還所有歷史獎金,情結重大者,甲方得向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4. 乙方不得利用甲方之品牌、LOGO等任何甲方資源,從事詐騙或是危害消費者權益之動作,如甲方因此有名譽及財務上的損失,甲方得向乙方提出賠償條件。

若有未盡詳述之事宜,甲方保有說明及變更的權利。

購物車
返回頂端